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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服!顺路载客分文未取,竟被罚2万!”小伙怒告交警
2023-06-05 07:31:11 来源:东方资讯

“我好心顺路拉他一程,凭什么认定我是非法运营”。交警:非法营运,罚2万元。

当人难,当好人更难,下次谁还敢好心载别人?

事发当天,贵州六盘山的交警大队正在路边对途经车辆进行例行检查,他们最近的工作重心是严抓非法营运的“黑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路过去市区的袁先生就被抓了个正着,直接被交警大队以涉嫌非法营运为名,当场立案查处并扣押了自己的私家车,并罚款两万元!

袁先生一下子给整懵了,一时间摸不着头脑,自己正常开车,怎么就涉嫌非法营运了?

事情还要从当天早上说起。事发清晨,袁先生正开着车前往市区,突然看见路边有个小伙子正朝着路边挥手。

袁先生一向热心肠,当机立断把车停路边。二人一通气,袁先生发现小伙子和自己的目的地一样,于是立马决定顺路载小伙子一程。

路上正好碰见交警检查,面对交警的询问,二人对彼此都一无所知。随即交警便对袁先生进行了处罚,并出具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袁先生自认为处罚不合理,立马向上级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竟维持了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袁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提出:自己只是出于好心顺路搭载,并且没有收取费用,并不属于非法营运,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袁先生与小伙子之间并不存在交易行为,决定将对袁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

随后,交警大队提起上诉。交警大队提出:袁先生和小伙子二人之间,虽然没有明确的打表计费等营运交通行为,但是小伙子在笔录中明确表示自己在挥手时是在打出租车,袁先生知道此事仍招呼他上车。

同时,根据本地的交易习惯,小伙子上车点距离目的地的车费大概就是起步价五元,付费方式是到点付钱,本地人对此都心知肚明。因此,就算袁先生并未收取车费,但是也已经存在非法营运行为。

最后,上诉法院支持了交警大队的上诉请求,认为袁先生系非法营运,维持了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本案袁先生和小伙子之间的顺路搭车行为是不是交易行为?

在本案中,认定袁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营运的前提就是,袁先生和小伙子之间算不算交易行为?

虽然本案主要涉及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交易行为还是要借助《民法典》来进行理解,即袁先生和小伙子之间的协商顺路搭车算不算得上一个“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和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本事件中,小伙子先是招手并向袁先生表示自己要打出租车,内容上具体确定,要约成立。

而袁先生表示接受邀约内容,招呼小伙子上车,可以视作承诺。

合同的内容上,袁先生和小伙子属于双方当事人,合同标的系袁先生向小伙子提供的运载至目的地的服务。

而价款和报酬以及支付方式都根据为当地所熟知的交易惯例决定,即小伙子到达目的地后实际上会向袁先生支付车费。车费价款是否支付,并不影响该口头合同的成立。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看,袁先生与小伙子之间已然形成了合同内容为运载至目的地的口头合同,当然属于交易行为。

二、综上,本案交管部门以何法律依据对袁先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既然如此,袁先生的行为形成交易行为,属于营运。那“非法”又以什么法条为法律依据进行认定的呢?

首先,是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经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其次,若未取得许可证,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进行营运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袁先生的行为确实属于非法营运,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列举的《道路管理条例》是2022年修订的最新版,而对袁先生的处罚是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处罚幅度上有所不同。

交管部门对非法营运行为严抓严查,实际上是对我们生命安全的负责。

试想倘若不对私家车营运行为进行规制,众多私家车在运营时可能会发生乱收费、瞎载客的情况,甚至有的不法分子还会利用私家车营运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公民的自由权利,才是对我们自己真正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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